倪景红经典案例
1、倪景红律师的案例展示了一系列专业领域的代理和辩护经历。首先,他成功代理了一家房地产公司处理与众多业主房屋买卖合同的纠纷,展现了他在合同法方面的深厚功底。接着,他代理了众多业主对西安房地产开发集团的房屋买卖诉讼,揭示了他在房地产法律领域的专业应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判定无效后,工程价款如何结算?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结算工程款的方式是:施工完毕且验收合格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价款或者按照实际结算,价款差额不予支付;施工完毕验收不合格但经修复验收合格的按照上述办法结算,经修复验收不合格的不予支付;尚未施工完毕合同被确认无效的应当停止施工,视已经完成的工程量是否合格依据上述办法结算。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进行结算。
根据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参照合同约定结算支付工程价款。【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法律分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已履行的合同内容无法直接返还,应折价补偿。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实际施工人可参照合同约定主张工程款;发包人实际参与了管理,也可参照合同约定主张管理费的情况而定。
竣工验收合格是交房的必要条件吗?
1、综上所述,竣工验收合格是确保建筑物质量和保障消费者权益的关键步骤,因此,它也是交房的必要条件。
2、房地产项目竣工后,相关机构验收项目合格是交付的最基本条件。另外《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还做了具体规定,其规定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五个条件:(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3、首先,我国法律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开发商在销售广告中的允诺有法律效力吗?
1、因此,小余将开发商诉至法院要求法院确认开发商关于“一房一名额”的承诺具有法律效力。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做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
2、开发商为宣传、推销其商品房,一般都散发售楼书,发布商品房销售广告,作出不少许诺。从法律角度来说,售楼书,广告等都是开发商向不特定的对象发放的用以介绍其商品房的文字、图片材料,主要是为了美化商品房形象、优势,远不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基本条款。
3、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作为商业广告,原则上应认定为要约邀请,除明确订入合同之外,一般情况下不能将其作为合同内容。
4、商品房销售广告一般不具有法律效力,这是由于在通常情形下此类广告会被视为要约邀请,而以要约方式订立合同的,需要在承诺生效的时候合同成立,且根据规定,即使合同成立,也并不意味着合同就有法律效力了。 商品房销售广告是否有效力?商品房销售广告在一般情形下为要约邀请,不具备要与法律效力。
两个关于房地产法的案例问题
1、案例一:先看此栋房屋产权登记在甲或是乙公司名下以判断所有权;若没有登记,那么按照合同约定,此房所有权为甲乙二公司按分共同所有,甲占三分之二,乙占三分一。争议至法院时,乙可以向甲主张违约责任。因为甲乙二公司的合同是有效的。
2、一是房屋产权纠纷。主内要表现为因产权证书容的登记、撤销、变更等产生的纠纷。二是房屋买卖纠纷。这是日前房地产纠纷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三是房屋优先购买权纠纷。
3、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转移以登记为生效原则。双方为办理登记,房屋权属并为转移,夏某未取得该争议房屋的所有权。王某的损失应当由李某和工程公司共同赔偿。
4、市场比较法是房地产估价最重要、最常用的方法之一,也是一种技术上成熟、最贴切实际的估价方法。 选用市场比较法,必须的前提条件是: 需要一个充分发育活跃的房地产市场。
5、不如承重墙倾斜、房屋整体歪斜等等。这时购房人有权退房,给购房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房屋质量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购房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怎么认定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要通过实地勘察或鉴定进行综合评定。
6、对房屋共有人的确认,和对单一房屋所有权人的确认一样,适用关于房屋产权确认的一般原则和方法。房屋所有权的取得主要通过以下两种方式:一是原始取得。原始取得是指直接依据法律的规定,不以房屋原所有人的所有权和意志而直接取得房屋所有权。二是继受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