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物业管理经理资格证提问?
1、报考物业经理资格证书应提供从事物业管理经理工作的证明和大专以上学历证书,然后到物业管理机构报考,合格后颁发证书,携带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学历证书和两张1寸照片到当地市、区物业管理机构参加报考。
2、从事物业管理活动不需要从业资格证或上岗证,真正国家认可的物业管理资格证书只有一个就是《注册物业管理师》 2016年6月,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取消该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
3、证书改革 2016年6月《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35号文件,取消了物业管理师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也就是说现在没办法考取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能够考取的是全国城建培训中心颁发的全国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证书。
4、首先,需要具备相应的学历、工作年限和技能水平。例如,高中及以上学历、从事物业管理工作3年以上、掌握物业管理相关技能等。报名参加考试。在满足资格要求的前提下,需报名参加物业经理证考试。可以前往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就业局、物业管理协会等机构了解相关情况并报名。缴纳考试费用。
请问:我要在哈尔滨考物业管理经理资格证书到哪里报名培训
可以到哈尔滨劳动保障局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或者劳动就业培训中心报名,事业单位,信誉保障。每年11月第三个周末考试,提前2个半月报名培训。
参加培训人员经考试合格后,由市住房局统一颁发《哈尔滨市物业行业中、高层管理人员培训证》。《哈尔滨市物业行业中、高层管理人员培训证》是我市物业行业中、高层管理人员的从业上岗证,在申办物业服务企业三级资质和换发资质证书时,可以代替物业职业资格证书使用。
哈尔滨景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哈尔滨景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创建于1999年8月,注册资金300万元,具有国家物业管理二级资质。公司现有员工200余人,管理人员均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接受过专业知识培训并具有丰富的物业管理实战经验。
哈尔滨凌建物业电工需要电工证,物业电工属于低压电工,需要低压电工操作证。安监局办理即可。在考特种操作证前首先要学习安全知识,要通过正规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再由培训机构上报材料由市级安监局人员考核,通过理论和实践操作考试才能取得特种操作证。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 数控技术 焊接技术及自动化 机电一体化技术 电气自动化技术 汽车运用与维修技术 汽车营销与服务 物流管理 会展策划与管理 护理专科仅限于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专业对口并持有护士执业资格证书的在职在岗卫生技术人员。药学、药品经营与管理专业仅限于在职卫生、医药行业技术人员。
我个人建议不要选择物业管理专业物业公司从业人员强调的行业经验和沟通能力!你那个《物业管理员上岗证》没用的,不要考,评优验资也用不着,花几百元,你以为用人单位就觉得你这个证有用吗? 如果你真的想做,你目前有大专毕竟已经符合初步入行的条件,你只要大胆和用人单位沟通,“求”个机会入行就行了。
哈尔滨哪个物业好
1、哈尔滨的物业好推荐:哈尔滨的物业服务质量因地区和公司而异,但有一些物业公司因其卓越的服务和良好的口碑而受到业主的好评。例如,哈尔滨盛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和哈尔滨物业管理总公司等在市场上具有良好的声誉。
2、保利物业。服务质量:保利物业会制定详细的服务标准和服务流程,并严格执行,确保业主可以享受到高质量的物业服务。安全管理:保利物业重视小区的安全管理,采取多种措施保障业主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3、好。专业管理:哈尔滨保利物业拥有丰富的物业管理经验和专业团队,确保业主享受优质的生活环境和便利的物业服务。贴心服务:哈尔滨保利物业注重用户需求,倡导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提供贴心和个性化的服务,满足业主的各种需求。
4、哈尔滨弘润物业好。公司工作环境好:哈尔滨弘润物业有限公司有独立的办公室,有空调,饮水机等基本设施,环境非常好。福利待遇好:哈尔滨弘润物业有限公司每个节假日都有单独的礼品,有五险一金,能带薪休假。
5、好。哈尔滨港达物业拥有经验丰富、专业的物业管理团队,能够提供高质量的服务。哈尔滨港达物业采用先进的物业管理系统,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
哈尔滨市住宅物业管理办法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住宅物业的使用、维修和其它管理服务活动,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创造和保持整洁、安全、舒适的居住环境,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规划区域内的住宅物业管理。
2、本条例所称社区物业服务机构管理,是指由社区物业服务机构对未实行物业管理和自行管理的老旧住宅,按照政府确定的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依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为业主提供相应物业服务的活动。本条例所称业主自行管理,是指以业主共同商定的服务形式,为业主提供相应物业服务的活动。
3、第五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的管理工作,并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区人民政府和市建设、规划、城市管理、公安消防、人防、环境保护、供热、卫生、广播电视、水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的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