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36号文对房地产企业增值税进项税有哪些
财税2016年36号文件附件1的第27条,主要明确了哪些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首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相关的专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非权益性)和不动产不能抵扣。
应交营业税。应交所得税:企业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交的所得税,借记“所得税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所得税)。其他应交税费:含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等。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本办法。自行开发,是指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和房屋建设。解析:本条规定全是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内容。
可以抵扣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第二十一条: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合作建房拿地方式能否抵扣进项税额?依据财税【2016】36号文件的规定,房地产企业营改增后,土地成本可以按国土部门提供的行政事业性收据,从销售额中减除,但前提条件是土地成本必须取得当地国土部门盖章的行政事业性收据,如果没有行事业性收据,就不能减除。
房地产企业汇算清缴需注意哪些
1、一)每季度都需要预交。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据实按季度或按月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对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
2、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3、在汇算清缴过程中常见的注意事项 纳税人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通过填报A107000系列表申报享受税收优惠。
4、一)关于每季度预交。根据国税函[2008]299号文,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据实分季(或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对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
5、一)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6、房地产企业从土地收回款项时,按照当地的税收政策需要进行汇算清缴,具体流程如下:首先,需要在规定时间内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应纳税所得额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其次,确定应纳税额时需要注意减除合理的成本支出,如土地费用、建设和装修费用等。
房地产开发企业如何做好项目成本控制及税务筹划
1、通过对房地产项目成本的前期预算和工程建设全过程控制,即前期设计、前期开发成本、施工成本、融资费用、税务策划等实行全面目标成本管理,是目前宏观调控形势下房地产得以可持续发展的不二法则。
2、房地产开发税收筹划如何进行(一)规避平台筹划土地增值税适用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存在着明显地税率跳跃临界点。因此,可以利用规避平台筹划规律进行筹划节税,其关键性的操作是控制增长率,可以通过价格、扣除额的调节来实现。
3、建筑安装费主要是为建造房屋所发生的成本,若不考虑地价因素,此部分成本为房地产开发中最大的支出项目。细分此项成本我们知道,其主要包括建筑商成本(主要为人工成本及合理利润)及材料成本,这都存在纳税筹划的空间。 开发间接费。
4、综上所述,建议房地产企业在项目收购时做好项目测算,应在综合考虑包括税务成本在内的各项成本后,与转让方进行合理议价或敲定合适的收购方案。对于已完成收购的项目,则需积极考虑其他税务筹划方案,尤其是土地增值税。此类筹划启动的越早,筹划空间相对越大。